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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山东扬速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为非法集资?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18-04-18
    联系人姓名 宇*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山东扬速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上海路与孝河路交汇处IEC1号楼2430室,旗下有个3658商城,此商城发布所谓的红筹项目,年化率70%以上,钱宝事件后,此商城没有办法提现,要求投资者继续购买红筹项目或者拉人头来购买红筹项目,才可以按比例提现,最高1个月只能提现1%,而且目前连1%也没有办法提现。2018年2月24日,在企业信息查询系统里发现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扬速集团进行处罚,处罚原因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请问这次如何处罚扬速集团,扬速集团是否是因为没有金融许可,而开展了金融业务?而且高年化率是否涉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拉人头是否可以认定为传销?
    回复人名称 gongsj
    回复时间 2018-04-25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明确了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在附件第147项中明确,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取缔部门是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之规定,从事金融业务,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审批,应由许可审批机关监管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的,查处不需要依法取得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47号发布)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六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7日银发[1999]41号)规定:“对非法金融机构,由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认定和取缔;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行为发生地的人民银行认定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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