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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在全省首创食品安全“五职责任人”
索引号: 852681291/ysx/2018-0000024 公开目录: 县区动态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4日
发布机构: 沂水县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五职责任人’制度,即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负责人、食安办主任、食药监所所长等五名责任人,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分工负责。”日前,沂水县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巩固深化提升食品安全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全省率先提出“五职责任人”。

沂水县出台此《通知》的目的就是,以“食安沂水”建设为引领,以巩固深化提升食品安全县为抓手,以餐饮质量提升为主线,坚持“四个最严”要求,补短板、强弱项,抓整改、促提升,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全力推动全县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通知》提到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包括强化源头治理、加强过程监管、加强“三小”规范整治。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执法检查。在“落实最严肃的问责”中特别提到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上级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乡镇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五职责任人”制度,即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负责人、食安办主任、食药监所所长等五名责任人,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分工负责。要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着力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要将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同时,强化督查督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机制,将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纳入重点督导督查范围,加大督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力度,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要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并限期整改。

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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